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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017-11-18  浏览次数:[]

天津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2017-11-18 浏览次数:天津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津商大校发﹝2017﹞1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充分调动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取得的学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作品)、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专用权等,其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天津商业大学。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成立由校领导为组长、副组长,产学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科技管理处、社科管理处、国有资产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学校议事规则和程序,讨论、确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本办法未尽事项。成果第一完成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产学研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协调管理;科技管理处、社科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登记;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兼职兼薪、离岗创业人员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成果完成人进行收益分配预算、规范收益使用、编报收益决算;国有资产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国有资产综合监督管理;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草案的审核。

第六条 产学研办公室、科技管理处、社科管理处每年负责汇总我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

第七条 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必须在科研管理部门履行登记、备案,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境外转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程序:

1.转让申请。成果完成人提交《天津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明确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及定价方式、全体完成人同意转让和收益分配的说明或承诺。

2. 定价与公示。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产学研办公室网站对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受让方予以公示,公示期 15 天。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须实名、书面提出异议,查证属实的,学校有权暂缓或中止程序。有重大问题,报请领导小组审议。

3. 合同审核、签署与备案。成果完成人提交转让合同、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合同(草案),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成果完成人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草案)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不含 50 万元),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产学研办公室和法律事务室审核后,方可签署;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产学研办公室、法律事务室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方可签署。

合同签署后,需在产学研办公室进行备案。

4. 合同履行。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转让合同执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办法:

1. 以许可、转让(含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总额的 15% 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85% 由成果完成人支配。

2. 以自行投资、合作实施、作价投资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与成果完成人以合同方式约定收益分配。

3.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职工开展科学技术研发,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支持学校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者,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可依第十条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但不得给予股权激励;担任学校副职领导职务的,可以给予现金、股份等奖励。学校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拟分配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为加强产教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争取校内外专项资金用于科研项目的后续研发,推进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规范地兼职或离岗创业,相关规定按照天津商业大学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发挥职称评聘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导向作用,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业绩纳入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相关规定按照天津商业大学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发挥产学研办公室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作用,培育以技术经纪人为主体的专兼职科技成果转化队伍。

第十六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在履行应尽义务、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教职工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

学校以作价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学校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应遵守学术道德,不得窃取、侵占他人成果;对转化成果的可行性、成熟度、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由此造成的纠纷由成果完成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在实施成果转化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经济赔偿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有关人员、二级单位(学院、部、中心等)应及时报告产学研办公室,产学研办公室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产学研办公室。

天津商业大学 2017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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