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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7-11-18  浏览次数:[]

天津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 2017-11-18 浏览次数:天津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津商大校发﹝2016﹞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加快建设天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校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管理办法》(津教委[2015]52号)和《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5]67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资金是由我校组织申报,经市教委、市财政评审所获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性质,是市财政局、市教委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奖励性支持,学校对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二章 考核有效期及目标

第四条 考核有效期,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学校工作目标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升我校服务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争取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资金。

第六条 学院工作目标

1.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团队建设。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已有的市级、校级平台加强建设,扩大校企合作领域和规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协同创新中心、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以及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科技工作站、研发转化基地、产业联盟、校企联盟等。

2.结合学院学科发展,加强应用研究。支持具有市场前景、可实现转移、转化科研项目的后续研究与开发,应形成样品、产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理论研究,以及参与政府、企事业合作并被采纳的研究。

3.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适时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活动、企业对接会、成果展览会,组织和开展科学普及等活动。在社会服务能力方面,提高横向项目的数量和经费额度。

4.结合学院专业优势,促进学院特色发展。发挥学院资源与特色优势,服务企业中小科技、高新科技企业认定,帮扶企业获得“杀手锏”产品,校企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吸引社会资金设立企业奖学金,促进学校建立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体制机制。

第三章 管理程序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统筹资金使用,用于三个部分。一是产学研办公室支配全校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二是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及年费;三是用于学院完成当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科研副校长为组长,产学研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由科技管理处、社科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组,参照各学院上年度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的贡献,审议各学院当年项目申报计划与预算,确定各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性支持额度。

第九条 学院以项目的形式统筹使用奖励性支持资金,重点扶持四方面(见第六条)工作,兼顾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的贡献,要体现重点支持和导向作用,禁止平均分配。

第十条 学校工作职责

1.根据教委工作要求,落实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组织上报《天津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3.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案;

4.审核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任务书;

5.承办市教委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要求和学院实际,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

2.围绕工作目标,制定任务书,审批任务书中的子项目;

3.做出项目进度及预算,报产学研办公室审核后,组织实施;

4.确定项目负责人及联系人,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5.完成本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并提供佐证材料;

6.承办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项目实施中,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加强过程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完成。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项目立项,经费使用按我市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2.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场地租赁费、材料费、办公费等。

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材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开展科技成果推广活动中的场馆设计费、制作费、水电费、租金等。

4.支持学校技术市场工作。用于学校技术市场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培训费、差旅费、办公费等。

5.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出版费(包括有独立刊号的音像制品)、资料费、印刷费、论文发表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维护费用等。

第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会议,培训、差旅、因公出国、公务接待和办公用房等管理规定。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津贴补贴、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缴纳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2.第十三条中所涉及的咨询费、劳务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依据实际需要、合理合规进行支出。报销时需进行网上申报,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发放。需代领的情况,按学校计划财务处的管理规定执行。

3.报销程序。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资金使用,由学院所设子项目(工作)负责人在经费支出报销单上签字,并由学院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批准,到计划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

4.奖励资金从市财政教育事业费列支,纳入我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5.购置物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其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6年5月12日,第七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开始实施。

2016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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