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和《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调动高等院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将在个人所得税中给予一系列(相关)优惠。
一、文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2、按照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津商大校发[2017]160),完成相关信息公示(具体请咨询产学研办公室,电话:26669605)。
3、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文件内容,该政策自2018年7月1日执行。
4.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需材料
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须提供《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样表如下:
红色框范围内容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完整填写。各位老师可在财务处网站“下载中心”(或产学研办公室网站“文档下载”下载此表)。
四、办理流程
1.转让申请。成果完成人提交《天津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明确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及定价方式、全体完成人同意转让和收益分配的说明或承诺。
2. 定价与公示。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产学研办公室)网站对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受让方予以公示,公示期 15 天(自然天)。
3. 合同审核、签署与备案。成果完成人提交转让合同、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合同(草案),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成果完成人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
4、完成科研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5个工作日。
5.成果完成人通过“收入申报”系统填报两份《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发放表》,每份发放表的发放金额为现金奖励总额的50%。
6.成果完成人将《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发放表》交至财务处。
7、财务处于奖励发放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时填列相关信息。
产学研办公室 财务处
20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