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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科技特派员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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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科技特派员协会章程发布日期: 2018-01-16 浏览次数:天津商业大学科技特派员协会章程

2016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天津商业大学科技特派员协会(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在天津商业大学党委领导下,在天津商业大学工会和产学研办公室指导下,由本校科技特派员和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的骨干教师组建的群众组织,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系科技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是我校科技特派员进行工作交流的平台。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科技特派员交流和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宗旨,以支撑学校“促转型、争一流,深化内涵发展”为目标。本着“互助、互惠、互利、互赢”的原则,汇聚企业和学校资源,促进科技成果服务地方经济,推广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师生科学素养,助推我校产学研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遵守本章程,协会的一切规章、决定和活动都在本章程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协会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5~7名。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贯彻执行党领导下群众组织的文件精神与要求;

2.熟悉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3.积极主动,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第七条筹委会经天津商业大学产学研办公室和工会审核确定为首届理事会。下一届理事会由上届理事会在综合考虑人数、学科分布、职能部门等因素,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推荐方案,提交天津商业大学产学研办公室和工会审核确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2届。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服从校党委的领导,接受校工会和产学研办公室的指导;

2.制定章程,审议确定协会工作计划;

3.关心本协会会员的工作和生活,维护会员的权益;

4.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5.依据市科委优秀科技特派员的条件,对会员进行考评,并向学校推荐优秀特派员建议人选;

6.做好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7.加强对外联系,密切校内外社团间的交流,扩大协会影响,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第九条 积极发挥协会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条件具备时成立协会党支部。支部组织党员开展主题实践和创先争优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条件:

1.市科委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和致力于科技创新与服务、成果转化方面骨干教师;

2.本人自愿加入协会,并提交《天津商业大学科技特派员协会报名申请表》;

3.承认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3.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4.有按照科委要求,努力进行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义务;

5.有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权益和声誉的义务;

6.有服从协会领导,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四章 活动范围

第十二条 协会活动范围:

1.组织开展工作交流等活动,为会员开展特派员工作服务;

2.组织开展宣讲活动,营造我校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

3.组织校企交流活动,推动校企合作深度发展,提高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水平。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会长负责制: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档案制度:秘书长负责档案管理,对协会的各项活动信息及时记录、整理和存档。

第十五条财务制度:协会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积极争取校工会和学校行政的支持,经费使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向会员公示。

第十六条 本协会开展的各种活动需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协会发生以下变更,提前一周向校工会、校产学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重新登记:

1.协会名称发生变化;

2.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化;

3.协会章程发生变化。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协会理事会享有本章程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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